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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資格

 

參賽資格

1.  參賽者必須擁有參賽項目所述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的知識產權及/或合法權益。有關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發生知識產權的爭議,參賽者必須披露,供籌辦機構考慮其參賽資格。

2.  參賽者必須在截止報名時為香港註冊公司(請附上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機構或香港居民[1]

3.  參賽的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項目在創新、設計和研究發展方面的重要部分必須源自香港。參賽者須展示香港資源為其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帶來顯著增值,促使有關項目在目標市場取得成功。

4.  除學生獎項類別外,參賽的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項目必須在截止報名日期前已經在市場上公開發售最少三個月/或開放予下載應用[2]或已經投入運作最少三個月(請附上證明 – 例如送貨單、發票、外發公告、廣告、内部通告等)。

5.  同一參賽項目只可參加各獎項類別的其中一個獎項組別。任何項目如被發現報名參加多於一個獎項組別,將被取消資格。

6.  過往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金、銀、銅得獎項目的產品/服務,必須已作出重大修改或優化,或參加另一個獎項類別,方可再次參賽。

 

[1]在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的準則下,「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如參賽項目由多於一人的組織申請,該參賽組織至少有一半成員必須是香港居民。學生創新獎方面,香港居民身份可由相關學校以統一證明學生身份的方法代替。

[2]例如該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項目已經投入於市場,該應用程式已被應用於公司內部的系統,以及該流動解決方案已於App Stores可供下載。至於競逐資訊科技初創企業獎的初創公司,如其原型樣辦只在kickstarter或類似平台上出現,將不會被視為已投入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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