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參賽者需留意由私隱專員公署所制訂的最佳行事方式指引及個案經驗。
2. 參賽者須注意,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任何人士如未經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督導委員會許可,向任何參與該獎項事務的工作人員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工作人員作出任何以其工作身分而作的行為的報酬或誘因,或作為與申請該獎時給予任何優待或提供任何協助的報酬或誘因,即屬違法。
3. 為避免利益衝突或任何有關利益衝突的嫌疑,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贊助商的參賽申請將不會被接納。
4. 如有任何爭議,籌辦機構保留最終決定權,參賽者不得異議。